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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 

 

一、基本信息

  • 发布:1988-11-14(国家科委令第 2 号)

  • 批准:1988-10-31(国务院)

  • 最新修订2017-03-01(第三次修订,国务院令第 676 号)

  • 主管部门:国家科技部;地方由省 / 市科技厅(委)主管

  • 定位:我国实验动物领域最高层级行政法规,核心依据


二、核心定义(第二条)

实验动物:经人工饲育、微生物受控、遗传背景明确 / 来源清楚,用于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检定、科学实验的动物

三、章节结构(共 8 章 35 条)

  1. 总则(1–7 条):立法目的、适用范围、管理体制、质量认证、标准制定

  2. 饲育管理(8–12 条):生产许可、环境 / 设施、质量分级、繁殖与健康管理

  3. 检疫与传染病控制(13–16 条):检疫、疫情报告、病死动物处理、生物安全

  4. 应用管理(17–21 条):使用许可、动物质量匹配、伦理 / 福利、记录追溯

  5. 从业人员(22–24 条):持证上岗、培训考核、健康管理、岗位责任

  6. 进出口管理(25–27 条):检疫审批、质量证明、国际合作规范

  7. 奖励与处罚(28–32 条):违规处罚(罚款、吊销许可)、刑事责任衔接

  8. 附则(33–35 条):地方实施办法、解释权、施行日期


四、强制核心制度(必须执行)

  • 双证管理:生产单位→生产许可证;使用单位→使用许可证

  •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:需培训考核合格,取得岗位证书

  • 质量分级:普通级、SPF 级、无菌级(对应 GB 14922-2022)

  • 环境达标:设施符合 GB 14925-2023(屏障 / 隔离环境)

  • 可追溯:动物来源、繁殖、健康、使用记录全程可追溯

  • 福利与伦理:善待动物,减少痛苦,安乐死规范


五、官方全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