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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《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》的通知  

关于发布《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》的通知


各部门、各实验室、相关岗位人员:

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动物全流程管理,落实动物福利与伦理要求,严格对标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最新国家标准,结合本单位实际,现将《东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(2026 版)》印发给你们,请全体人员认真学习、严格遵照执行。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动物饲养、使用、运输及处置等各项工作,保障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,全面践行 ** 减少、替代、优化(3R)** 原则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》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、GB 14925-2023《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》、GB/T 42011-2022《实验动物 福利通则》、GB/T 35892-2018《实验动物 福利伦理审查指南》等法规与标准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动物福利,是指在实验动物饲养管理、实验操作、转运、终末处置全过程中,采取各项管控措施,避免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疼痛、惊恐、饥渴、伤病与折磨,保障其生理需求与自然行为表达,提供安全、舒适、卫生的生存条件,最大程度降低应激与痛苦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繁育、饲养管理、实验研究、教学实训、检疫检测、转运配送等相关工作的部门、岗位及全体从业人员。 第四条 本单位实验动物工作严格执行行政许可、伦理审查、全程追溯管理制度,未取得对应资质许可的,严禁开展实验动物相关活动。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,全面负责实验动物伦理审查、日常监督、人员培训、违规核查等工作,对动物实验方案、设施环境、操作行为、处置方式进行全流程监管。 第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坚持科学规范、人道善待、合规管控的原则,积极推动实验动物替代技术研究与应用,严禁一切虐待实验动物的行为。

第二章 饲养管理福利要求

第七条 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必须符合 GB 14925-2023 国家标准,温湿度、空气洁净度、换气次数、噪声、照度、氨浓度等各项指标严格达标。 第八条 笼具、垫料、饲料、饮水须符合对应国标要求。笼具定期清洗、消毒;垫料经灭菌除尘处理,保持干爽洁净并按时更换;饮水、饲料质量合格,满足动物日常营养需求。 第九条 笼具使用面积执行国家标准,保障动物可正常转身、站立、伸展、躺卧、梳理毛发等自然行为。孕产期、哺乳期实验动物笼具使用面积不低于常规标准的 110%。犬、猪、非人灵长类等活动量较大的动物,须设置专用活动区域,配备环境丰容设施,定时开展活动。 第十条 饲养人员须经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。抓取、转移动物时动作轻柔、方式规范,严禁戏弄、恐吓、殴打、虐待动物。 第十一条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,每日观察动物精神状态、采食、活动及健康情况。发现动物行为异常、患病、受伤等情况,第一时间隔离处置、对症救治,并做好完整记录。 第十二条 按照动物物种、生长阶段合理供给饲料与饮水,妊娠期、哺乳期、术后恢复期动物适当强化营养。因实验确需限制饮食、饮水的,必须具备充分科学依据,并经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审批同意。

第三章 实验应用伦理与福利要求

第十三条 所有动物实验项目,须先提交完整实施方案,经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。方案须明确实验必要性、动物使用数量、3R 落实措施、麻醉镇痛方案、仁慈终点判定标准及人道处置方式。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、解剖、器官移植等侵入性操作时,必须对动物实施有效麻醉;实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镇痛、护理及饮食调理,严禁无麻醉开展创伤性操作。 第十五条 动物保定遵循温和抚慰、最小限制、降低应激原则,选用合规、舒适的保定器具,在不影响实验开展的前提下,最大限度减少对动物的强制约束。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仁慈终点制度。当动物出现重度疼痛、机能衰竭、严重感染、无法自主进食饮水等情况时,立即终止实验,采取人道处置,不得人为延长动物痛苦时长。 第十七条 处死实验动物必须采用人道安死术,处死区域禁止其他动物在场,确认动物完全死亡后,再按规范处置动物尸体。 第十八条 非人灵长类动物仅限开展无替代方案的必要科研实验;猿类灵长类动物除伤病无法治愈外,实验结束后实行终身饲养,原则上不予处死。

第四章 运输过程福利要求

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国内运输严格遵守活体动物运输相关规定,国际运输符合 IATA 相关标准。运输优先选择最短路线,快速、平稳完成转运,缩短动物运输时长。 第二十条 运输笼具坚固耐用、通风良好、防逃逸、防外界污染,内部空间满足动物基本活动需求。根据天气及环境情况,做好保温、降温、防雨、防风等防护。 第二十一条 患病动物、临产孕畜原则上禁止长途运输;确需运输的,必须安排专人全程监护照料。长途运输途中,定时为动物提供饮水与饲料,避免饥渴。 第二十二条 装卸作业轻拿轻放,实验动物做到最后装车、最先卸车。转运人员须持证上岗,运输途中全程看护,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处置。

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

第二十三条 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,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实验动物法规、动物福利、伦理规范、标准操作、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,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,不得上岗作业。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:

  1. 审查所有动物实验方案,出具伦理审查意见;

  2. 对饲养、实验、运输、处置全流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;

  3. 受理违规行为投诉,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;

  4. 组织开展动物福利伦理宣传、培训及自查工作。

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认定为虐待实验动物,依规严肃处理:

  1. 非实验用途挑逗、殴打、电击、恐吓或以药物、化学品伤害动物;

  2. 故意损毁动物器官,人为制造痛苦;

  3. 管理失职导致饲养环境恶化,造成动物受伤、患病甚至死亡;

  4. 创伤性实验不按规定实施麻醉、镇痛;

  5. 未使用人道安死术处死动物;

  6. 违规运输造成动物大量伤亡或严重伤害;

  7. 其他违反动物福利与伦理要求的行为。

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:

  1. 情节轻微的,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,责令限期整改;

  2. 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,调离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岗位,并予以内部通报;

  3. 造成严重后果、违规情节恶劣的,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责任;涉嫌违法的,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七条 术语释义

  1. 3R 原则:减少(Reduction),在满足科研需求前提下,尽量减少实验动物使用数量;替代(Replacement),优先选用非动物方法或低等级动物替代高等级动物开展实验;优化(Refinement),优化实验方案与操作技术,降低动物应激与痛苦。

  2. 安死术:采用人道方式,使动物在无惊恐、无痛苦状态下安静死亡的技术。

  3. 仁慈终点:在动物出现明显痛苦的早期阶段终止实验,避免动物持续承受伤害。

  4. 环境丰容:优化饲养环境、增设器具,满足动物自然行为需求。
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、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文件执行。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